本部於109年完成國家語言調查作業,並據以研擬「國家語言發展報告」,本報告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3條規定的國家語言定義,說明目前各國家語言種類及使用概況,另依據調查結果及比對聯合國語言活力指標,提出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種類,及其語言名稱使用建議,另盤點政府各機關過去推動國家語言業務現況及提出復振措施之建議,本報告業經行政院於111年8月核定,重點內容如下:
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種類、使用情形及活力分析:
依本部「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調查」數據顯示,目前除臺灣華語外的國家語言皆面臨不同程度的傳承危機,臺灣台語在祖孫世代之間的使用率降了近6成;臺灣客語則降了7成;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和馬祖語更降了9成,另臺灣手語亦僅有5成以下的聽語障人士能流利使用。
供機關參酌使用之國家語言書面建議用語:
為使政府機關能順利推動相關復振工作,爰透過語言調查及彙整相關語言學術資料,提出「口語名稱」及「書面建議用語」等兩種建議名稱:
本報告針對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提出書面建議用語,就族群和諧、尊重多元文化發展的角度,以並列方式提出各語別之書面建議用語,提供予政府機關推動相關政策或業務時參酌使用,名稱如下:
A. 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原住民族語言。
B. 臺灣平埔族群語言、平埔族群語言。
C. 臺灣客語、客語。
D. 臺灣台語、台語、臺灣閩南語。
E. 馬祖語、閩東語。
F. 臺灣手語。
(註:行政院已請各機關於未來國家語言發展報告或其他文書資料,應參酌「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書面用語之相關規範,優先使用「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臺灣客語、臺灣台語、馬祖語、臺灣手語」。)
國家語言發展報告連結:https://www.moc.gov.tw/News_Content.aspx?n=167&s=95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