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緣起及歷程
臺灣擁有多元語言,不僅豐富臺灣的文化內涵,也成為我國重要的文化特色與資產;然而目前多種國家語言發生嚴重的世代斷層,年輕一代國人已逐漸不能完整或流利使用其族群或所屬群體慣用的語言,爰本部自106年起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作業,於108年1月9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該法之立法精神在於尊重多元語言文化,保障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得以傳承、復振與發展。復訂定「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於108年7月9日發布施行,以「業務別」劃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俾利各機關依其業務職掌共同推動國家語言事務。
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
依本部109年辦理之「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調查」數據顯示,目前除臺灣華語外的國家語言皆面臨不同程度的傳承危機,語言復振工作刻不容緩,需要透過民眾自我語言意識的提升,加上政府各項施政輔助及經費支持。本部於110年7月至10月,邀請教育部、原民會、客委會共同召開首次國家語言發展會議,會上總結提出多項政策推動建議,爰行政院於110年11月起,邀集各相關部會多次研商,請文化部、教育部、原民會、客委會等部會共同研提「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年-115年)」,以爭取更多經費及人力,整合資源及系統性的長期推動,期能有效改善各國家語言急速流失危機,並於111年7月15日獲行政院核定。
推動目標:
方案重點內容:
依本方案之分工,由原民會主責臺灣原住民族語言業務、客委會主責臺灣客語業務,文化部主責臺灣台語、馬祖語及臺灣手語之語言復振業務,教育部則負責推動整體國家語言之教育相關業務。本方案並從「靜態」、「動態」兩大方向規劃七大執行策略,
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連結: https://www.moc.gov.tw/News_Content.aspx?n=167&s=95743